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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學生翻窗進教室被劃傷致殘 學校被判承擔五成責任
原標題:學生翻窗進教室被劃傷致殘學校被判承擔五成責任中午時分,學生進入瞭校園,但教室的門卻緊鎖著,為瞭進入教室,學生想到瞭從窗戶翻進去,然而,一名學生翻窗戶跳下時,被另一名同學手中的鉛筆刀劃傷,手指神
原標題:學生翻窗進教室被劃傷致殘學校被判承擔五成責任
中午時分,學生進入瞭校園,但教室的門卻緊鎖著,為瞭進入教室,學生想到瞭從窗戶翻進去,然而,一名學生翻窗戶跳下時,被另一名同學手中的鉛筆刀劃傷,手指神經受損,最終落下傷殘。為瞭討一個說法,這名學生將同學以及學校起訴至法院。近日,合肥市中院對此案作出瞭終審判決。
翻窗被同學鉛筆刀劃傷
小晨(化名)與小銳(化名)同為肥東縣店埠學區中心學校(下稱中心學校)六年級的學生。
2016年3月31日中午,小晨上學到達教室時教室門沒有開,小晨台中監視系統在翻窗時被旁邊的小銳手中的鉛筆刀劃傷瞭左手大拇指根部。醫院診斷為左手開放性外傷,神經損傷等。治療期間,小銳方共給付小晨醫藥費1.4萬元。經鑒定,小晨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
因為賠償事宜沒能達成一致。小晨將中心學校以及小銳一方訴至法院,要求兩方賠償他各項損失共計10.3萬餘元,要求小銳方承擔40%責任,學校承擔60%責任。
誰的過錯各方展開台中監視器維修激辯
小晨稱,學生進入學校後,在上課前學校未及時打開教室門,導致學生迫不台中監視器施工費用得已翻窗進入教室,而且教室窗戶未安裝防護設施,學校也沒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因此學校存在明顯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而小銳將其傷害,也應當擔責。
小銳方辯稱,小銳當時是出於好意在小晨翻窗時予以扶助,當時手中有鉛筆刀無意間劃傷小晨,並非有意傷害,學校在即將上課前未打開教室,未對教室窗戶進行防護,存在嚴重過錯。
學校則認為,事故發生是因為小晨和小銳在上學前私自翻越教室窗戶打鬧所致,兩人對翻窗行為的不當性應有認知,小銳拿鉛筆刀與人打鬧誤傷他人,應負事故主要責任南投監視器材料, 學校的責任是對學校紀律的管理存在一定疏漏 。
法院:門未開窗無防學校有過錯
肥東縣法院審理認為,小晨上課前在教室門未開的情況下翻窗進入教室,其行為本身具有彰化監視器安裝一定危險性,應自承擔部分責任。小銳手持鉛筆刀意外劃傷小晨,小銳方應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小晨與小銳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學校課前開放校園大門時卻未及時打開教室門,且窗戶未安裝防護措施,對本次事故發生存在過錯,應承擔本次損害50%賠償責任。
據此,一審法院綜合小晨的實際損失作出判決,小銳方給付小晨1.1萬餘元;中心學校給付小晨4.3萬餘元。一審判決後,學校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近日,合肥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吳夢君張劍
焦點:
教室門未開,學生小晨翻窗進入教室,不料其間被同學鉛筆刀劃傷致十級傷殘,學校應承擔多大責任?512F59CA596D4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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